在延安市公布了城管踩人系临时工所为的结果后,舆论中竟有一片“庆贺之声”,因为几乎所有人都猜到了事情的结果。
近年,“临时工”屡屡出现在行政机关的所谓调查结果当中,为各种各样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这背后似乎隐藏着这样一条逻辑:把责任推给“临时工”,涉事的相关部门便可“清者自清”。
但问题是,临时工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群体,是否有资格替政府担这个责任。
临时工并非正式在编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法调整,那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有观点认为,凡订立劳动合同都属于正式员工,不应该存在“临时工”。
“但关键问题是,现在大多数政府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说,“如果是劳动合同,那当然是正式员工,但这些人又没有经过公务员系统的考核选拔,无法获得正式编制。”
王建平认为,尽管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但政府部门聘用人员很难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地带。
现行的编制制度,是对临时工问题产生的一种解释。政府部门事权与编制之间存在矛盾,事权扩大而编制难易,于是产生了人员紧张的问题,“临时工”应运而生。“临时工”无需通过正式公务员考核选拔,不受编制数量限制。
不过这些受聘人员毕竟不等同于公务员。近期,甘肃、南京等地先后出台关于编外人员的管理意见,均指出受聘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这也就意味着,受聘人员也不能享有执法权。
“我一直主张,必须将公务员的执法权和协助队员绝对分离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执法权相当于准司法权,需要由严格资质的人员行使。协助队员是绝对不能享有执法权的。”
但实践中,这样的绝对分离并没有实现。受聘人员的辅助工作中,仍旧隐含着执法的内容。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诸如延安这种“暴力执法”的问题,“临时工”就成为了涉事部门可以找到的一个很好的借口。
“我并不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以‘临时工’为借口而推卸责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即便是受聘入职,也同样是经过政府部门资格审查并获得认可的人员。既然如此,那么一旦所谓‘临时工’违法,相关政府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