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工具    123  115 

微商朋友圈我行我素广告乱象

   日期:2016-09-27     浏览:71    评论:0    
核心提示: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供消费者辨别。  自9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至今已近一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供消费者辨别。

  自9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至今已近一个月。然而,微信朋友圈内许多微商、代购广告依旧我行我素,违规操作。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谢永江对本报表示,对商业广告进行标明是对微信平台和广告发布者的权责约束,旨在保障用户或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便用户清晰地了解所获取内容的性质,进一步选择是否详细阅览。

  ● 微信广告依旧“任性”

  当前,随着微商的流行,不少人选择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和售卖产品。“萌萌哒的保温杯,还有小背带,价格给力,欢迎各路小伙伴私信咨询。”几行文字,再加上几张配图,往往可以吸引不少好友。

  还有一些公众号也在“不动声色”地发广告。据一位媒体人透露,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广告和“软文”,《办法》实施以后,他们公司按照硬广告加“广告”标签,但软文则按不加标签来操作。

  笔者了解到,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后,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监管。

  另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提醒,有些人在朋友圈帮朋友转发广告,个人身份已从信息使用者转换成为信息提供者和广告发布者,尽管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依然在监管范围内。

  ● 公众应增防范意识

  终结朋友圈广告乱象为何这么难?

  在杨伟东看来,一是社交平台中,信息和广告的界限十分模糊;二是“熟人圈”里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谢永江认为,朋友圈既具有公共领域属性,又具有私人领域属性,这给监管“触角”的延伸造成了阻碍。

  “平常在朋友圈里写写自己的日常生活,顺便发发新产品的图文和链接。这种软性的广告,比较容易让大家接受。而且,在粉丝经济的大环境下,很多时候甚至不用发广告,可能你发一张照片,穿的衣服和背的包包,就会有人主动来咨询。”来自辽宁大连的微商刘女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好友发的广告,我很少点开看。大家都是朋友,也只能忍了。实在‘刷屏’太厉害,我才会屏蔽或者拉黑好友。”在湖南大学就读的张宇告诉笔者。

  针对朋友圈广告热衷搭“熟人便车”的问题,杨伟东表示,朋友圈是发布有效信息、促进交流沟通的平台,应当避免过多广告信息的侵占。同时,要强化网络使用者自身的责任约束,发布欺诈性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逾90%广告将被监测

 

  当前,社交网络信息量巨大,信息更新速度极快。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认为,依靠传统的检测模式和手段很难监管到位,现在工商部门可能需要一套现代化、智能化和创新化的监测机制和体制。

  对此,杨伟东表示,加强政企合作目前来说是比较有效的途径。“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和更新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其次通过新兴技术方式的协助,提高政府的执法效率。”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预计明年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