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此前传言的寿险监管新规正式落地。
当日,中国保监会当日发布了两项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寿险产品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精算通知》),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和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寿险产品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框架。在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产品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回溯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各机制协调联动、各方各负其责的监管架构。
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后端监管力度。明确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后的十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将对已收到保险产品加强事后抽查力度;
二是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对于违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销售,并做好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等方面的产品,要求公司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清理,提升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产品问责机制。明确在产品开发设计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产品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追责,督促各相关责任人切实发挥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产品回溯机制。要求公司成立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对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产品经营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同时,对于回溯工作中问题不整改、产品不退出、经营指标不调整的采取监管措施;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解决行业当前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问题,要求公司主动通过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将保险产品有关材料充分对外披露,进一步强化产品公开性和透明性,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加强新型产品管理。包括针对当前新型产品宣传、销售、利益演示等方面的多发问题进行规范,切实防范新型产品的误导销售风险;加强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万能险结算利率水平与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挂钩并合理确定,防范公司通过不合实际的结算利率进行恶性竞争等问题;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
与《寿险产品通知》相配套的是保监会同时发布了《精算通知》。该通知,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进一步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其次,下调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再者,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然后,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最后是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
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通知》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对于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的公司,提早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维护保险系统整体稳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继续保持偿付能力监管高压态势,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警的公司提早进行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和化解行业偿付能力风险。
五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自查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结构;综合运用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对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监测;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