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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二审 无理由退货更合理

   日期:2013-08-28     浏览:106    评论:0    
核心提示:8月26日下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2012年11月11日,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申通快递华东分拣中心,工作人员忙着分拣快递物品。当日被网友戏称为“光棍节”,国内多家电子商务网站集中开展促销活动,众多消费者纷纷加入抢购大军。(新华社记者 韩传号/图)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8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根据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五类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南方周末网通过各大电商平台了解到,当前,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电商平台均在售后政策中明确规定了退换货期限,与二审稿中统一的7日时限不同,各个平台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了不同的退货时限。

京东表示,自收到货物日期起7日内,只要未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返回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货;聚美优品高调表示,所有从聚美优品购买的商品可在30日内退换货,且聚美优品承担退货邮费。

苏宁易购则并未统一承诺退货时限,而是在具体细则中对不同商品设置了不同时限。苏宁易购将商品划分为16类别,各设置不同的退货细则,如,办公用品的退换货时限是商品送达时间30日内,而对家用电器的退换货政策则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可退货、换货,15日内可换货。无独有偶,1号店也对生鲜水果、生活电器、家具家纺、锅具餐具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退货期限。

据前述《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原则上除了法律明文排除的,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例如购买了一款数据流量产品,购买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可以申请退货。但是否属于“不宜退货商品”,商家和消费者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理解。对此,可由立法者授权最高法院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说,可以做一个名录列举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可以作为学理解释。

此外,据《北京晚报》报道,与一审稿不同,二审稿增加了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

一审稿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在二审稿中,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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